第一条 为增强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治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治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水平,凭证《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中央财务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治理步伐》、《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刷新的指导意见》等执律例则和相关文件,团结我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财务津贴资金实验的山塘整治项目。
本步伐所称山塘整治项目,是指对总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山塘的清淤、除险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隶属设施的项目。
第三条 山塘整治实验“谁所有、谁整治”的原则,财务接纳“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法予以帮助。
凭证山塘的权属关系,由山塘所有者作为项目业主肩负山塘整治的实验和管护,对项目建设的工期、投资、质量清静等认真。
支持和勉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相助社、农民用水相助组织对山塘举行整治。
第四条 省级水利部分在山塘整治事情中,主要肩负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订山塘整治事情政谋划定,指导县级做好山塘整治妄想;
(二)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治理的行业指导和监视检查;
(三)牵头组织县申报,对上报项目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认真。
(四)凭证中央和省级投资妄想,提出年度项目妄想安排原则和意见;开展资金使用情形专项抽查;
省级财务部分肩负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金分派原则和使用偏向;
(二)凭证因素法及绩效情形下达各县津贴资金;
(三)配合开展资金使用情形专项监视抽查;
(四)配合省水利厅做好向上级项目申报文件和质料报送事情。
第五条 设区市水利部分在本区域山塘整治事情中,主要肩负以下职能:
(一)对县级上报的山塘整治项目年度实验计划开展复核及上报;
(二)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治理的行业指导和监视检查;
(三)对县级山塘整治项目验收事情及资金使用情形举行抽验。
设区市财务部分主要肩负以下职责:
(一)实时下达所属区项目津贴资金;
(二)配合对县级山塘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形举行监视检查和绩效考评;
(三)配合做好项目报送及备案等事情。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山塘整治项目事情负总责,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治理实验“使命、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县级财务部分起劲筹措地方投入资金,认真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羁系,配合做好项目申报事情。县级水利部分认真山塘整治项目的手艺指导、实验计划审批、工程质量监视、项目资金监视治理及 工程验收职能:
(一)认真组织对山塘举行现场访谈,开展清静综合评价,并组织体例山塘整治项目的年度总体实验计划;
(二)牵头开展项目县申报,对项目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认真;
(三)指导对单座山塘按相关手艺指南体例实验计划,批复实验计划,增强资金羁系并举行验收;
(四)勉励施展州里水务(水管)站和下层水利专业化服务步队职能作用,为山塘整治项目提供手艺服务并实验质量监视。
第七条 山塘整治项目审查,按项目资金渠道相关治理步伐执行。
第八条 山塘整治项目应当在县级政府批复的山塘整治妄想内,严酷推行山塘清静综合评价、计划体例、项目实验与治理、项目验收等程序。
第九条 山塘整治实验项目申报制,由州里组织项目业主申报,统筹思量清静综合评价、项目业主起劲性等相关因素,竞争立项。
第十条 山塘整治应当遵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实验:
(一)山塘清静综合评价中列为三类的;
(二)肩负农田浇灌使命或具有农村饮用水功效的山塘;
(三)州里政府和山塘整治项目业主起劲性高,州里水务(水管)站水利手艺服务实力较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相助组织具有组织农民加入建设和肩负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的。
第十一条 山塘整治项目业主应当严酷凭证批复的山塘整治实验计划的要求举行施工,并凭证工程建设的需要,增强对施工现场、清静生产、工程质量、建设资金、档案资料等方面的治理。
第十二条 建设历程中需调解山塘整治项目的,县级水利、财务部分应当逐级上报省级水利、财务部分备案;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内容的重大变换,由山塘整治项目业主提出变换申请,并将设计变换计划报原审批部分审批。
第十三条 山塘整治项目业主应按实验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使命,州里水务站应当实时向县级水利部分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水利部分应当会同财务部分组织专家按批准的实验计划对项目举行验收。项目验收及格后,县级财务部分凭证水利部分提供的验收及格证书、项目工程量、津贴金额、公示效果等质料,经审核后拨付津贴资金。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划定。
第十四条 州里水务站应将本辖区内山塘整治项目的相关质料整理归档,并同时报送县级水利部分存档。
第十五条 县级财务、水利部分应增强指导、监视检查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与治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划定,截留挪用、虚报山塘整治项目骗取津贴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扣减或作废其下一年度津贴资金;违反执律例则的,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分应当建设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认真信息报送事情,实时将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情形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水利、财务部分应凭证本步伐并团结现实,制订实验细则,规范本辖区内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治理、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步伐由省水利厅、省财务厅认真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