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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 · 逐日一学|在推进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

 

在推进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

【违纪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原书记。2024年1月,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市财务局局长吴某因事情失职本应受到组织调解处置惩罚。吴某请托孙某为其不被组织调解提供资助,孙某欠盛意思拒绝,便允许资助。后吴某仅受到党内忠言处分,并继续担当财务局局长,在外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在推进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行为,是指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解或者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是两种差别的惩戒步伐,其中党纪处分包括忠言、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忠言、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组织处置惩罚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事情岗位或事情单位、改任非向导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劝退除名等。《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第十四条明确划定,“严正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解或者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攻击抨击”。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原则,只愿意做资助干部“能上”的好事、当不冒监犯的“好人”,不肯做推动干部“能下”的“坏人”、成为冒监犯的“坏人”,以为“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你好我好各人好。这样的效果,弱化了惩前毖后的效果,同时强化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幸运心理,更为宽大群众所不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划定,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本案例中,孙某违规决议给予本应受到组织调解处置惩罚的吴某党纪轻处分,其行为已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置惩罚。

【规则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

(二)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

 

 *本文摘自中国朴直出书社《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