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使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支属投契为支属投契
【违纪案例】
薛某,中共党员,某市自然资源和妄想局原局长,2023年12月退休。退休后,薛某仍使用其担当该市自然资源和妄想局原局长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向该局相关营业随处长打招呼,为支属秦某在该市获得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提供资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退(离)休后使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支属投契行为,是指党员向导干部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运动谋取利益,或者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公职职员去职后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少见,特殊是部分党员向导干部去职后使用在职时代的原职务影响力和掌握的公共资源为他人投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增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事情的意见》,在严正纪律规则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殊是担当过向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则,不得使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党内规章、执律例则、规范性文件也对种种公职职员离岗后从业行为举行了严酷要求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向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年两禁绝”,即党政向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获得自己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营业相关的营利性运动。别的,按划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员向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酬金。之以是要对党员向导干部去职后的从业规模、时间等作出限制,是由于党员向导干部去职后,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规模和时期内爆发影响、施展作用。若党员向导干部去职后从事的职业在一准时限内与其原事情营业直接相关,极易泛起使用职务影响力举行权力寻租或变现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划定,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运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薛某在退休后仍使用其原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支属投契,其行为已组成违反清廉纪律,应予严肃处置惩罚。
【规则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运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文摘自中国朴直出书社《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